2008-1-9 21:19:44 阅读42 评论0 92008/01 Jan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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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、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,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,提高全民族素质,根据宪法和教育法,制定本法。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。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、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,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。 实施义务教育,不收学费、杂费。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,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。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实施素质教育,提高教育质量,使适龄儿童、少年在品德、智力、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,为培养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。 |
2008-1-9 21:18:15 阅读22 评论0 92008/01 Jan9
|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,提高全民族的素质,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,根据宪法,制定本法。 |
2008-1-9 11:22:44 阅读105 评论0 92008/01 Jan9
2008-1-9 11:02:49 阅读3318 评论1 92008/01 Jan9